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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商大学招生章程2023普通本科

来源:互联网发表时间:2023-04-05点击量: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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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商大学2019年章程(普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规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南商学院,国家标准代码为10554,英文名称为湖南商学院。

第三条学校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分两个校区:南校区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69号,北校区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学校是以经济管理为主,涵盖经济、管理、法律、文学、科学、工程、艺术等学科门类,拥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省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届毕业生符合本科培养要求的,授予湖南商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落实学校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的招生政策,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学校应当设立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关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当成立由纪委监委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类)要求

第八条2019年,学校将面向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本科招生,面向湖南省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专科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市、区)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英语、商务英语、法语专业仅限招收英语语言类考生。英语和商务英语考生需要参加生源所在地组织的口试,通过后才能报考。其他专业(类别)不限于考外语的考生,学校只安排以英语为基础外语的教学。

第十条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2003〕3号)。

第十一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湖南省考生的专业成绩以湖南省统考成绩为准;外省考生须参加过我校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并考核合格,按“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30%”的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湖南商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学校组织高水平运动队项目测试。通过测试,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三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德、智、体综合措施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湖南省内查阅考生档案不超过105%,其他省(市、自治区)不超过120%。

第十五条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不设置院校志愿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江苏省普通本科第二批考生,选考学科等级最低要求为BB,必考学科等级最低要求为4C1合格。录取分数根据投档分数和选考科目分数计算。等级加分的标准是A+加5分,A+加3分,B+加1分。

第十七条2019年上海市、浙江省招生专业(类别)不限选修科目范围。

第十八条根据考生成绩分布,设置专业级差,尽量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可以降一个年级差,报读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对于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果受到专业调剂,尽量调剂到同学科目相近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第十九条专业(类别)录取在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加分计入投档、定级成绩。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将在各省(市、自治区)录取网站公布,录取结束后学校网站也将公布。网址为:,招生咨询电话0731-88686693、8868667、8868694,投诉电话0731-88689012。

第二十二条新生无正当理由未在我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内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入学。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国家招生的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审和体格复检。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复试。学校会重点关注复试(复试,复试)中发现的问题。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资格。

第五章奖励、帮助、特殊服务和勤勉的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和各种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五条学校除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外,还采取设立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措施,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湖南商学院招生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招生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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