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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为持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并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校”的要求,为贯彻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学校全称是湖南大学,部代码为10532,英文名为“湖南大学”。
第三条湖南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也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院校。
第四条学校位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分别为南校区(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庐山南路庐山门,邮编410082)和菜园校区(地址:长沙市岳麓区石家冲路109号,邮编410006)。
第五条普通本科学生在校招生包括普通班、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合作计划、澳门保送生、香港免试生、台湾省免试生、通过普通高校联合招生的华侨、港澳台学生入学考试录取的学生。
第六条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今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条例》,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艺等各项工作,择优录取。
第七条凡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德智体三科考试合格,符合学校本科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要求的学生,由学校授予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湖南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招生简章和章程的制定及其他重要事项。湖南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的民主监督和决策咨询作用。
第九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执行和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录取机会公平、保持数量基本稳定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往年生源报考情况、就业市场需求、行业分布等因素,分省确定专业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应及时将省级生源计划报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解决录取同分考生问题。
第四章考试与评估
第十三条湖南大学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由学校组织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对其项目进行测试。通过测试,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湖南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招收保送生的院校。学校组织对全国走班学生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全国走班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湖南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根据专业评定,报名专业包括数学、应用物理、化学(化学)、生物技术和机械(工程力学),此类考生录取后不得转专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自主招生合格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
第十六条湖南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实施全国高校专项招生计划的高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专项高校招生计划合格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华侨、港澳台考生的考核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八条湖南大学按各省(区、市)确定的比例投档。按志愿投档批次顺序,档案调档比例小于120%;按照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档案调档比例在105%以内。具体情况以与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协商方案为准。
第十九条对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志愿顺序分批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按高考成绩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征集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会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仍不足的,从生源省份调剂剩余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凡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按照实际高考成绩排队顺序录取。学校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同一专业招生时,考生考试成绩相同的,按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将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将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如果个别科目分数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进行录取。对于上海考生,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同分排名录取。
无法满足全部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果进行专业调剂,将按照剩余招生计划调剂到其他专业。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被辞退。
第二十一条对江苏省考生,除江苏省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外,考生入档后排名方式采用级差法。在所选考试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和一个A级,分别加3分和1分的成绩差分值。专业安排见第19条。两门选考科目的最低成绩要求都是B+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三条除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湖南大学招生体检实施细则》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报考本校英语专业的考生,在全国统考中仅限以英语为外语,其他专业不限以英语为外语,但学校安排以英语为基本外语的教学。
第二十五条报考建筑、城乡规划、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
第二十六条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考生专业志愿必须填报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专业。根据《湖南大学2019年自主招生简章》予以录取。
第二十七条取得普通高等学校专项计划录取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根据《湖南大学2019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予以录取。
第二十八条艺术类(播音与主持、广播电视编导)考生专业考试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统考成绩为准,专业统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统考成绩合格线,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录取规则如下:
播音与主持:高考成绩(仅含全国高考加分)达到学生所在省普通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及以上的考生,按其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高分者(不含高考加分);当实际高考成绩(不含高考加分)与统一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时,按语文、外语、数学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高考成绩(仅含全国高考加分)达到学生所在省份普通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及以上的考生,按其实际高考成绩(不含高考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高考实际成绩(不含高考加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统考高分者;当实际高考成绩(不含高考加分)与统一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时,按语文、外语、数学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学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华侨港澳台考生按照教育部《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法》录取。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对各类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凡不合格的新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缴纳学杂费。经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学校实行学分制,按年学费标准提前收费。具体学费标准将在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和录取通知书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学校为新生设立“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处申请减免学费;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各种媒体摘编公布的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招生咨询和投诉电话:0731-88823560、88823067、88823760,传真:0731-88823070。举报平台:湖南大学纪委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微信号:hndxjwjcc),电话:0731-88821680。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湖南大学。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政策法规立即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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